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重视,认真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平时工作的最终体现,是对全年工作的总结。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尽早部署,搞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并及时组织有关科室共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各征收局要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对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前调整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档案,避免检查补税项目参与本年汇算。
三、纳税人有关税前扣除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征收局应认真审核及时上报,所有审批事项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以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
四、要认真搞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的填报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01年3月末前将书面总结和报表报送市局。
五、近据各局反映,在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统一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革,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税问题
1、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征税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00号文件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地税联字[2000]2号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区别对待。
(1)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核算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物业公司预收房屋维修款,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维修年限,扣除维修支出后,按年结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按费用配比原则,应按预收款转收入应负担的税金扣除;未转收入的预收款所缴营业税不得税前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预提的各项前期开发费的未付挂帐余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开发项目进行核算,并对项目开发建没期内的“预提费用”挂帐余额,暂准予扣除;对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预提费用”挂帐余额应调增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5、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乡村土地的支出,必须以真实合法的票据在所得税前扣除。
6、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售出的商品房迟迟不转成本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同类商品房的成本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建安企业征税问题:
1、建安企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的,计征所得税时可比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减除分包或转包工程后的余额为依据,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由甲方供料的建安企业,如果把甲方供料作为工程成本与甲方全额结算,应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乙方必须以正式发票入帐。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四) 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
财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的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执行中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税前提取的工会经费比例不得超过计税工资的2%:
2、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应有当地工会组织的文件,上缴部分应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五)关于工效挂钩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1999)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王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新增工资当年未发部分是否加入第二年工资基数未作说明。但根据该文件精神,当年未发新增工资不得加入第二年工资基数,应作为工资基金储备,按实发年份扣除,加入次年工资基数。对历年滚存工资基金储备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即在国税发r1999]8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在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发放不再扣除;未在税前扣除的,按实发年度扣除。但必须单独记帐,如无法区分是否已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基金储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扣除问题:
根据长府发[1999]49号文件,企业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各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2、各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和自有资金;
3、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做为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4、各单位自筹的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做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按以上资金来源还不足的,可按资金缺口额度每年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税前扣除。 已在税前扣除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要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其设立的资金专户,未存入专户的,应并入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对我市大型商业企业“联营”柜台的征税问题:
联营企业应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形成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出场地获得“联营”,向对方收取固定收入或按对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不属于联营,应视为场地出租。对以厂家(或联营)名义租赁商场柜台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征收企业所得税:
1、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实行独立核算,但未进行独立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商业企业“联营”柜台应在经营所在地,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可以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执行。
(九)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净额问题: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销售(营业)收入减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余额。
(十) 关于临时工工资问题
企业雇用的临时工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性、季节性用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劳[2000]31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部门虽不收取用工管理费,仍进行临时用工审批管理。
(十一)关于企业购置税控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购买税控机的支出,可列入递延资产科目,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摊销,一次性摊销有困难的也可分期摊销,税前扣除。
(十二)企业赊入原材料的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长地税所字[2000]4号文件,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纳税人赊入的原材料(或商品)在未结算之前可先估价入帐,应设立一、二级明细帐、并完善出入库手续。估价入帐的原材料(或商品)其增值税不得计入库存原材料(或商品)成本。
(十三)关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00元调整为800元,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十四)关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扣除的计算依据问题
企业在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招待费和广告费,均以企业销售收入净额为依据,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招待费和广告费,在所得税前扣除。
旅游企业和广告公司亦可按企业的销售收入净额(含替旅游者支付及支付广告发布者的费用),作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金额的计算依据。
(十五)关于露天广告设施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企业及广告公司建立的露天广告设施,如:灯相广告、路牌(扁)等,数额小的可一次摊销,数额较大的可作为第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内摊销。
(十六)对企业向承包者支付的承包费扣除问题
承包企业向承包者支付的承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七)企业发生的馈赠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馈赠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八)坏帐准备金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帐损失,应经有权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税前扣除。
(十九)事业单位有关加薪和奖金扣除问题
事业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加薪和奖金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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