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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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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企业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的,可由相关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报省辖市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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