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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有关审批事项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3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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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其他有关审批事项的管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前扣除和其他有关审批事项的内容本通知所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有关审批事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工资薪金扣除以及要求弥补往年亏损、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或弥补亏损的有关事项。

  二、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等有关审批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前扣除等有关审批事项审核,根据需要可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完整、合法、真实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权限进行审批或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对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应予立即退回,不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接到下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审批事项,应及时进行审查,按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批复或上报。凡是下级地税机关报送上级地税机关的审批文书,报送机关均应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与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三、审批权限和报送时间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和弥补亏损的审批每年报送一次,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和《弥补亏损审批表》一式五份。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审批。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区县级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子公司在同一区县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审批;其余的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应在每年的7-11月报市地税局审批。企业超过计税工资标准20%以内和市级企业工效挂钩的审批,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地税局审批。以上各项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上报审批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坏帐损失报批应附资料

  1.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损失,报批时应有债务人破产、撤销以及破产进行清偿的有关部门(公安、工商、法院、税务)的法律文件、相关证明、清算组织(清算组)的清偿债务证明等。

  2.因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损失,应提供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的法律文件、相关资料和企业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3.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应提供公安、交通、港监、保险公司处理灾害和事故的文书,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所在地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两人以上审核签字证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可以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报批时应提供法院裁决书复印件,催收债务往来文书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5.因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记录、催收债务往来文书和有关情况的说明;属于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应有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的意见、决定等文书,并应附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对债务人在市外,涉及金额较小,差旅费支出较大的金额或市内涉及金额较小,笔数较多的金额,可附税务机关两人以上签字的审核证明或中介机构的相关审核证明。

  (二)存货损失报批应附的资料

  1.因存货属遭受风、火、水灾等自然灾害的损失,申请报批时,应提供公安、交通、港监的鉴定证明文件;因属霉变、技术进步导致淘汰的损失,应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证明文件。

  以上存货损失,均应附上帐面和实物盘存记录,残值处理情况证明,以及中介机构的相关审计证明或主管税务机关两人以上签字的审核证明。属国有独资企业的,可以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损失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2.存货盘存损失,应提供损失原因的证(说)明及相关资料,盘存记录和中介机构的相关审计证明或经税务机关两人以上签字的审核证明。

  (三)固定资产损失报批应附的资料固定资产损失报批时,应提供固定资产盘点表,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证明,残值处理情况证明和中介机构的相关审核证明。国有独资企业可以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损失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四)对外投资损失报批应附的资料企业对外投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而发生的投资损失的报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各方签定的投资合同、协议。

  2.收回、转让处置股权时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董事会的决议或有权部门的公证文件。

  3.被投资企业破产、倒闭的清算债务证明或当地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文件;4.中介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

  (五)弥补亏损报批应附的资料企业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填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并应提供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所弥补亏损年度的纳税检查表。

  (六)提取管理费报批应附的资料总机构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执照;

  2.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3.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4.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

  5.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6.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

  7.管理机构设置、职能、管理人员、管理费用开支范围及增减说明等资料。

  (七)工资扣除有关报批事项应附的资料

  1.企业经济效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有较大增长的,需要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20%以内的,报批时应提供当年和上年的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汇算资料。

  2.市级企业工效挂钩在审批扣除时,应填制《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审批表》,并提供财政、劳动部门的工效挂钩方案审定表、结算表,企业当年和上年的会计报表。各区县在初审中对符合“两低于原则”的才报市局,不符合的应予退回。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略)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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