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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1]29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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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和省局所得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增发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按照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下一年1月份兑现。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发放的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于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在某一年度支付的各种经济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3年内平均摊销。

  三、关于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评估增值部分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置进行的清产核资,其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评估增值尚未摊销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因改制或其他情况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若评估增值部分未体现收入,应按照历史成本的原则,计算资产损失,评估增值未摊销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现房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部分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包括对已建成尚未售出的现房进行的资产评估,其评估增值,可不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待其销售实现后再计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关于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规定,应从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因此,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福利费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

  六、关于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对经省政府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政府厅局、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省政府厅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第一条第(七)款新办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的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执行。

  (三)各市政府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可参照省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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