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2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3-5
【打印】【关闭】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三年内均匀摊销。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