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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3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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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当前,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及企业改制改组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有关部门在新设立企业的登记管理方面掌握的口径不尽一致,造成各地国、地税局实际划分征管范围不便。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文件)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上述文件规定划分征管范围,不得争抢或推诿。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征重管的情况。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上述企业,在以后年度,由于企业改制或者其他原因,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等,如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不论其是否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新设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合并各方中如有一方原由国家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新设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按照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保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多通气、多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政策理解分歧较大,难以统一意见的,要及时报请上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协调解决。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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