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由省政府授权各市确定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各市确定补贴标准补贴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企业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金额过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短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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