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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原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14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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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原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2003]96号)已收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对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可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你局认为将原来以事业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重新核定净值并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存在着重复计入的问题,执行中如何操作,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我们认为:以上规定确实存在你局反映的问题,但考虑到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税款计算的完整合理,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必须统一。因此,在对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其原事业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仍在使用并与应税收入有关的,可按重新核定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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