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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莆田中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转让外度引水隧洞工程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8]16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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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莆田中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转让外度引水隧洞工程项目税收问题的请示》(莆地税发﹝2007﹞1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2年10月,香港中屿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屿控股”)与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签订合同,成立中外合作企业莆田中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屿水利”),中屿控股出资金,市东圳水库管理局提供秋芦溪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权合作创办,投资建设管理外度引水工程项目。合同规定,外度工程验收通水后,中屿控股享有为期二十年的引水费收益,由市东圳水库管理局支付水费,收益期满后外度引水工程无条件移交东圳水库管理使用。2006年7月21日,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中屿控股、中屿水利签订协议,市国资公司收回外度引水遂洞工程项目,中屿控股将外度引水遂洞工程项目所有实物、无形资产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权益完整移交给市国资公司,同时,中屿控股和市东圳水库管理局签订协议,决定终止双方合作关系;中屿控股投入外度引水工程的原始投资及投资期间的利息由市国资公司支付给中屿控股。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精神,中屿控股将外度引水工程享有为期二十年的引水收益权益退还给市国资公司,没有涉及不动产产权转让,不能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同时,由于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不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省局闽地税政一[1999]18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资金投资名义,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固定收益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中屿控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应以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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