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具体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前后规定不一致和计算方法不明确等问题,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税前扣除问题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后,在不超过当地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范围内,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其发放的工资支出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扣除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对个别经济效益好、劳动强度大的企业,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在不高于计税工资标准20%的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包干的税前扣除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竞争机制,对企业营销人员推销产品,采取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费用给营销人员(其中包含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奖励、佣金等),用以开拓市场,对企业支付给营销人员的销售费用,可由各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在不增加企业成本费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前提下,具体确定销售费用包干扣除比例,在扣除比例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扣除比例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改制成本,其改制前老企业不足以支付的改革成本的缺口,可由新企业在以后年度按实际支付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实际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4]81号)的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我省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使用职工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行公车改革后,职工以私车执行公务所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企业以按月固定的标准,定额支付的补偿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为吸引、招揽人才,为个人购车买房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企业为个人购车买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其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关于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实行分类管理并确定如下: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按5%的利润率;普通商品房按15%的利润率;高档楼宇(含别墅)按25%的利润率。
八、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33号)的规定:“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省内各地、州、市、县施工经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其经营所得由工程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持有省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施工许可证的省外施工企业、国税局征管的省内施工企业。
九、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重新认定的问题
第一年报经省局认定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企业,在以后年度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间,进行改组改制或改变经营项目等,改变后的企业仍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只是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可报经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不再重新上报省局认定。
十、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1)企业亏损弥补;(2)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4)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5)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6)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7)企业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9)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10)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11)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12)企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税前扣除审核权;(13)下放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项目取消审核、审批,由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扣除和自主申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着重加强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的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下放权限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从2005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国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报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国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企业,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投资抵免政策贯彻执行。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为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得到审批并落到实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今后除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外,政策性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和鼓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十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其所得额的换算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上述情况,无需将所得换算成年所得计税。
在按季(月)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1、全年应税所得额=经营期应税所得额÷经营月份×12
2、按全年应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3、应纳税额=经营期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计算问题
1、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所有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调整完以后,按其余额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计算程序:
(1)所得额=经营利润+或-调整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已在营业外科目支付的捐赠额;
(2)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
(3)应税所得额=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允许扣除的捐赠不足应税所得额3%的,可以据实扣除。
2、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联营企业已作为所得额计算过捐赠扣除额,故其应补税的所得额不得并入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额一并计算捐赠扣除额。
计算程序:
(1)允许扣除的捐赠额=(本部应税所得额-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
(2)应税所得额=企业应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依据问题
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为销售收入(营业额)净额,即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余额。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为销售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不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的金额。
对税务机关查增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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