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委员会:
为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规范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钢铁、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及所得税优惠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建3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炼铁、5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炼钢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我省新办非公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水泥企业: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以及粉磨站年生产能力小于20万吨、磨机直径小于2.4米的企业;2004年4月30日后,迪庆、怒江、德宏、临沧等4个州、市新建的小于日产1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其他12个州、市新建的小于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我省新办非公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原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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