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煤炭行业市场价格变化、煤炭品质及价格差异等情况,为使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经认真研究和测算,决定将煤炭行业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由原1.5—4元/吨,调整为15—65元/吨,此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区、县局认真做好煤炭定额的测定工作,并积极开展纳税宣传和政策辅导,确保煤炭定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