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9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6-3-28
【打印】【关闭】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备案类减免税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等明确规定采用征前减免外,一般情况下均采用征后减免、逐年审批的办法。

  二、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由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或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由审批国税机关使用正式文件批复,建立相关登记台账,并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纳税人采用征后减免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申请日期应在次年5月30日前。县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属于上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应按规定时限呈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

  四、需要呈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县级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后,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直接转报审批机关。

  五、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征后减免的,统一采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批复。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