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市局认真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12号)清理作废。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 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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