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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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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7]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门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外购原材料的包装物,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不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复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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