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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轮胎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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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用轮胎征免消费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8]13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因此,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轮胎,如果是专用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的,则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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