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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42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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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联《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的贯彻意见。

  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审批程序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单位、个人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局)。

  (二)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三)残疾人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提供以下资料: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个人提供劳务相关证明。

  (四)残疾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5.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6.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

  (五)主管区局根据认定条件、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认定意见审核认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书面予以核准。主管区局按照规定按月核减营业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主管的单位,主管区局按月将书面核准书抄送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国税主管局。

  对于残疾人个人就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仍按原规定审核办理。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深地税发〔2001〕614号转发)规定的幅度执行。

  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为规范、统一书面核准书,便于基层操作,市局统一设计了书面核准书。(具体见附件1)

  六、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与监督,主管区局应对每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建立台账(具体格式见附件2、3),保存企业有关减免资料,并建立区局总台帐(具体见附件4)。

  七、关于政策衔接问题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我市原执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执行到2007年6月30日止,从7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各区局应对已批准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的企业出具书面函件(具体格式见附件5),通知企业终止执行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如果企业符合新政策条件应向主管区局重新申请。

  八、各分局应对政策的执行情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17号)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关于XXXXX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

  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帐(一)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员登记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帐(二))

  4.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区局总台帐

  5.《关于XXXXX终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的函》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关于XXXXX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样本)

XXXXXXXX:

  你单位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现对你单位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营业税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经核实你单位200X年X月已安置残疾人X 人。每月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月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35000÷12

  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二)企业所得税

  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二、纳税申报

  每月终了后X天内向主管税务区局管理科(所)报送《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登记表》、营业税申报表复印件、残疾人员工资明细表以确定当月减征税额。

  当月减征营业税额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税款计算”栏目中“免(减)税款”子栏目中填写。“营业额”栏目中“免税收入”子栏目根据“免(减)税额”和“税率”数据予以倒算。

  企业所得税在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中体现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三、变更申报

  (一)你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如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的(即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仍在25%以上),应当根据变化事项向主管区局报告并报送相关资料(如新增残疾人员应提供企业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凭证等)

  新安置的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当月起计算。

  (二)你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如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法律责任

  你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将终止执行税收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促进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登记表》(略)

  告知事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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