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的税收管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文件执行。
对原出口加工区功能的税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以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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