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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2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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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罗清泉

附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年9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对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征收地区为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计税标准为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20%的余值;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年租金收入的12%计
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全省范围内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标准见附件。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 注
   乘人汽车     每辆        32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机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动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按净吨位每吨     50元   包括自制简易货车
 车 二轮摩托     每辆         60元
   三轮摩托     每辆         80元
   轻便摩托     每辆         40元
 非 畜力摩托     每辆         32元
 机 人力驾驶三轮车  每辆         24元
 动
 车 板车       每辆         10元

  附件: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类别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 501吨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l 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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