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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函[2008]9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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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一些具体政策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问题

  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在票据中所反映的数据包括代收的县乡公路建设费和交警费,全额上交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每月将通行费收入进行分解,即将县乡公路建设费和交警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剩下的收入划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凭收入划拨单核算营业收入,并将营业收入按通行里程进行分解。鉴于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财务核算具有上述特殊性,在征收营业税时应以公司分解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核算地的规定税率。

  三、关于申报方式的问题

  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向有关市州局的纳税申报实行邮寄申报方式,鉴于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划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有一个过程,因此于次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年终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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