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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琼财税[1988]征字第31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8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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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琼财[1988]征字第23号《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冲第六点所说“外资企业”,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二、《通知》中第六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印花税后,也不再抵扣”。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为平衡税务作出的。现再补充如下,凡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印花税,可从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如数抵扣。但对经批准享受减免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缴纳的印花税不予抵扣;自《规定》发布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均不给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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