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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税地发[1989]87号
云南省税务局  198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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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印花税征收工作中的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为明确经济责任而书立的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是否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均应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同一法人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为明确经济责任而书立的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免贴印花。

  二、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中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贴花?

  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是银行接受财政或各主管部门的委托,将资金借给用款单位的业务,分为责任委托贷款和手续委托贷款两类,借款合同由借款单位财政和主管部门和受托银行双方签订,根据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包括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亦应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对财产保险为主险种并附加其他附险种的保险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订立情况,一些保险合同除以财产保险作为主要险种外,还附加有其他险种,如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附的盗窃险,机动车辆、飞机保险合同中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险等。经研究,对以财产保险为主险种并附加其他险种的保险合同,暂按保险合同所载财产的保险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计算贴花。

  四、关于营业帐簿中其他帐簿的贴花问题。

  其他帐簿只就记载生产经营活动有财务核算帐簿中的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定额贴花;其他帐薄应按照会计年度分年设置启用,同一帐簿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启用两本或两本以上帐册的,应分别按件定额贴花。

  五、对记载有资金的总分类帐簿应如何贴花?

  对记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总分类帐薄,只按其所载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计算贴花。原省税务局(89)云税四字第12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六、关于采用分级核算形式单位的营业帐簿的贴花问题。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采用分级核算形式单位的营业帐簿按以下规定征收印花税:

  1、记载资金的帐簿只就其设置在财会部门的记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按其所载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计算贴花;对财会部门设置于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总分类帐簿免予贴花。

  2、其他帐簿除设置在财会部门的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的日记帐薄和各明细分类帐簿亦应按件定额贴花。

  七、关于风险抵押金是否按自有流动资金计算贴花问题。

  随着企业承包制的逐步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都规定了风险抵押金(或称风险保证金),对此项资金应如何贴花?经研究,在企业承包期间,对风险抵押金不应视同自有流动资金贴花;企业承包欺满后,以风险抵押金补偿企业损失的,应按照财务处理情况按有关规定贴花。

  八、关于银行经理国家金库业务所设置的帐簿征免印花税问题。

  银行经理国家金库业务所设置的帐薄是用于反映国家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的,它与银行自身的资金存贷经营活动、经营资金增减变化和经营效益的核算无关。因此,对银行经理国家金库业务所设置的帐簿免予贴花。

  九、本规定除第五条、第六条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外,其他各条规定均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十、各地在接到本规定以后,应对印花税开征以来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应征收而未征收入库的税款应及时补征入库,对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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