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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办理运费结算单位代扣公路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328号
北京市税务局  19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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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各运输企业:

  根据市税务局京税三字(1990)776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委托公路运费结算单位代扣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现明确将《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统一结算凭证》作为本市公路货运的应纳印花税凭证。

  二、按照《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统一结算凭证》开具的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计算应纳的印花税。每份结算凭证印花税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三、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各方在运费结算时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凡领取《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凭证》的运输单位自身应纳的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运输单位代扣汇总缴纳,运输单位在收取运费的同时,必须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自身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款,应分项填开缴款书。所代扣汇缴金额应与自身汇缴金额一致。

  《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凭证》第二联作为已扣税的托运方报销凭证,同时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第三联作为承运方的入帐凭证,同时作为计算自身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原始凭证。

  五、代办承托运业务或办理填开运费结算凭证的单位,必须代扣承、托运双方应纳的印花税,并实行汇总缴纳。《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凭证》的第二联作为已扣税的托运方报销联,同时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费、代扣税(费)收据》的第二联作为已扣税的承运方运费收入的入帐凭证,同时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第三联作为代扣汇缴承、托运双方应纳印花税的计算依据。

  六、代扣印花税时,应在被代扣的承、托运双方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税务分局刻制。

  代扣单位应委派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如有丢失,写出报告送交主管税务分局处理。

  七、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均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八、自身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缴纳期限,由各代扣单位和所在地税务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九、代扣印花税时如与被扣单位发生税务纠纷时,解释权在所属税务机关。被扣单位必须接受代扣单位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监督。对不让代扣的,由代扣单位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由于本市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各税务分局和各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相互间要密切配合,积极与直接办理结算的运输单位取得联系,各税务分局要及时办理委托代扣和发放《代征和代缴税款证书》手续,做好印花税政策宣传、辅导,切实搞好承、托运双方应纳印花税的代扣汇总缴纳工作。

  各直接办理运费业务的运输单位在按规定办理自身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同时,要认真搞好托运方应纳印花税的代扣税款工作。

  199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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