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至第六条、第八条。沪国税法[2009]9号废止
七、关于无金额无数量的购销合同的贴花问题。
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计税不到5元的不退税、不轧抵,超过5元的就差额部分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