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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地[1991]81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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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各单位相继提出若干印花税具体政策界限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第一条至第六条、第八条。沪国税法[2009]9号废止

   七、关于无金额无数量的购销合同的贴花问题。

  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计税不到5元的不退税、不轧抵,超过5元的就差额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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