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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2]33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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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至二、五至六条。沪国税法[2009]9号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答,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其他单位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时免征印花税。

  四、本市一些企业通过将资产转入公司的承办单位,然后由公司的承办单位与外商洽谈和签订合资项目,其书立的凭证如何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明确如下。企业将资产转入公司的承办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或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公司的承办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合资项目协议(包括其他中方单位与外商直接签订的合资项目协议)不作为产权转移书据,可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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