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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2]地字第437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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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县税务局:

  你局[1992]乐税地字第16号文收悉。关于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问题,我们意见可比照我厅琼财税[1992]地字第18号《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点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对部门内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免征印花税;对部门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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