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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拆迁部分市政实施配套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3]84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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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的区税务分局反映,本市一些区在搞地块开发中书立的《动拆迁部分市政设施配套承包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市局曾以沪税地(92)33号文第五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但对拆除旧建筑、拆船和爆破工程等承包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因此,对《动拆迁及部分市政设施配套承包合同》中的动拆迁承包项目可不贴花。但对其合同里记载的市政配套工程则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应按市政设施配套工程承包总金额依万分之三税率计税贴花。如合同中只以动拆迁费用总包而分不出市政设施配套工程费金额的,则应以合同的总包金额计税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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