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大力组织地方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市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 对印花税纳税人能完全提供合同并按期主动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按合同标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第三条 对不能完全提供合同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用核定计税收人的办法征收印花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商业零售企业按照不低于销售总额5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
二、对商业批发单位和帐务划分不清的批零兼营企业。按照不低于销售总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
三、工业企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
四、对交通运输企业按照不低于营运收人10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具体以结算单据作为应税凭证计税贴花。
五、对仓储保管企业,按照不低丁仓储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具体以结算单据作为应税凭证。计税贴花。
六、对建安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收人10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
七、对有加工。承揽业务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加工、承揽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
八、对取得建设勘察设计收入的单位,按照不低于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
九、对取得财产租赁收入的单位。按照不低于租赁收人100%的比例核定计税额。
十、对取得技术收入的单位,按照不低于技术收入100%的比例核定税额。
第四条 对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缴纳印花税的,如被地税机关查出隐报、瞒报合同而少交,漏交印花税的,地税机关将实施“轻税重罚”政策。并重新核定该单位印花税缴纳方式。
第五条 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核定计税收入缴纳印花税的单位要求按月申报,纳税期限为月后7日内。
对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按月进行应税合同造册等几个,集中报财务部门统一汇总申报纳税,盖戳画销,纳税期限为月后7日内。
第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完全提供合同的,地税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对采用核定计税收入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地税机关不再对其应税凭证进行印花税项目检查。
第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权利证照。营业账簿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行为发生时的次月内进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印花税原则采取按月申报,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缴纳。对印花税年度税款不足1000元的按季申报,按季缴纳,年终清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地税主管机关负责解释实施。
1996年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