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沈地税[1997]142号文《关于印花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税政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0五单位鞍钢业务代办处和1102工厂缴纳印花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0五单位鞍钢业务处与鞍钢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因属于“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的凭证”,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1102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以外单位的军事训练器材,应按有关 规定贴花完税。
二、关于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等进行资产估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据此,在计征印花税时,如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前进行法定资产评估有增值的,只有在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后资本公积有增加的,才能按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征收印花税。应建议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关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对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按照辽地税二[1994]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由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政策性和计划性很强,具体情况复杂,省局进行详细调查后再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