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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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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据有的税务分局反映,现有不少企业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调整和合理城市布局的要求,配合市区的旧城改造、“三废”治理,同时盘活原址的存量资产,给企业生产发展创造条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含其他名称的同类合同)中涉及财产转让的部分是否征收印花税尚不明确。又个人与实施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对个人安置标准居住面积后的超限安置面积实行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合资安置的部分是否贴花。对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于联合开发地块合同(或其他名称的同类合同)的贴花问题对联合开发地块合同中用与补偿新建厂房、停产损失、搬迁费等项目的补偿费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经济事项,不贴印花;对企业原有厂房财产是被实施拆迁单位拆除或拆除后重建的部分暂不贴花。

  二、关于对拆迁安置协议书中超限安置面积(即超配面积)的部分如何贴花对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反映对个人安置标准面积后的超限安置面积实行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购买的部分仍应按市局沪税地(1989)17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

  三、关与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采取拆一还一补偿方式以及超置购买房屋面积部分的贴花问题对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采取拆一还一补偿方式的房产部分是属于原旧房拆除后的全部补偿部分的暂不贴花,但对补偿后的超置购买的房产部分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由房产经营公司与购房户各自按“购销合同”税目所适用的万分之三税率计算贴花。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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