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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印花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地税发[1998]89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19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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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8]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行核定征收,有利于将纳税人从凭证的鉴别、零星的购花、贴花、画销等繁琐的纳税事务中解脱出来。既体现了简化、方便的原则,又规范了税收纳税秩序。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增加财政收入。此次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稳妥展开。分步实施,分行业进行,先易后难,可先选试点进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二、各单位在贯彻中应注意工作方法,多做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广泛地、扎扎实实地宣传、讲解《办法》精神。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新办法简单方便的好处。

  三、《办法》第九条 规定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我市统一定为一个月。即次月10日前应缴纳清上月印花税款。

  四、对执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签发《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

  五、核定征收的比例,我市统一为:

  1、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5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其他合同、凭证按《办法》规定的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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