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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系统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1998]8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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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91)国税发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第八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花;凡不符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原陕西省税务局已以陕税函(1993)014号转发各地执行。近接一些地方税务局来电请示,要求进一步明确金融系统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1、同一个法人上下之间(如省与地、地与县、县与县)拆借或调拨,不属规范性合同,不贴花。
  2、同业之间(如工行与农行)的拆借,原则上不贴花。但拆借期限或拆借利率超过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不符合同业拆借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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