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 年 11 月 23 日,湘地税发[ 1999 ] 109 号文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税实际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难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如下:
一、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凭合同,如何贴花?
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二、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代维费合同,如何贴花?
代维费合同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单据如何贴花?
商品房出售,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对购房合同或结算单据依“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 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湘地税函[2007]186号
本通知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