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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方航空公司飞机租赁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辽地税行[200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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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北方航空公司飞机租赁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沈地税行[1999]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北方航空公司与外国专业租赁公司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暂按“融资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飞机租赁合同在租期结束时,凡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飞机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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