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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0]6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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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年6月22日,湘地税函[2000]66号发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潭地税发[ 2000 ] 38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 126 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签订的购销合同和技术合同,属外贸合同,其印花税征免按[89]国税地字102号通知办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02 号)明确指出“外贸合同的免税时间为 1989 年、 1990 年两年,自 1991 年 1 月 1 日起恢复征税”。据此,你局所称湖南恒生洁具制品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已超过了外贸合同的免税期限,现应依法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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