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6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87-1-8
【打印】【关闭】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下补充规定。

 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沪国税法[2009]9号废止

     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

  三、高桥工业区的范围:东至高桥镇,南至高桥化工厂西至黄浦江北至吴淞船厂;桃浦工业区范围:东至铁路南何支线,南至真南路, 西至桃浦新村,北至上海油墨厂;安亭工业区 东至上海汽车厂 南至曹安路,西至安亭镇,北至沪宁铁路。这三个工业区内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均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

  四、免税单位自用房产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占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_理部门的办公、生活用房。这些兔税单位出租和非本身业务使用的主产经营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其本身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入也纳入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房产税。

  八、街道、里委、乡村行政机构本身使用的房产和所属学校、医院、卫生院(站)、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少年之家、敬老院、文化馆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以及种畜、养殖、水产等农副业用房,可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这些单位的工商业用房和出租房产,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四,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五、企业和免税单位或个人共有房产,按产权比例或各自使用的部分到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十七、铁路、港务、航道等部门的公安司法机构,其经费来源系企业开支,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五、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公房,免税单位和个人房产,“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如无租使用企业房产,企业来并入房产原值纳税的,这部分房产也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企业已并入房产原值纳税的,使用人不再代缴房产税。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年度)元/平方米

  二十六、免税单位和城镇居民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公房、免税单位和个人房产,如属单位本身业务或个人居住用的,可免征房产税,如作营业等使用,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

  二十九、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