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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收日期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238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8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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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从一九八八年起对自行车使用税和其他新税开征工作的需要,自一九八八年起,对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自行车另按规定征收)的征收日期,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税款 事并在当年五月份征收;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税款合并在当年十一月征收,对一些房产和车船很少的单位,可在当年五月份一次征收年度税款,具体入库期限由各区、县局确定。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仍按原规定的征收期征收。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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