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0-4-18
【打印】【关闭】
在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期间,各市、县提出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省建制镇的实际情况,对各市、县的建制镇执行缓征房产税期限至一九九○年的,可继续缓征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对产权人提供土地给他人出资建房,明确不付租金,若干年后房产归还产权人的,在此期间,其房产税按房产余值1.2%税率计征。对产权人将已形成的房屋给他人扩建、改造、装修的,应以扩建、改造、装修金额计算出年租金后,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对上述不能分清楚的,按年租金收入12%税率计征房产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