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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解释
沪税地[1990]42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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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一、《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

  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据了解,最近一些区、县局在房产税征收中,对有关计税依据在执行上有不够一致的情况,为此,对原有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新建房屋按规定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如:同幢房屋由几个单位联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则不论各产权人入帐先后,均按该幢房屋建成验收的次月起,分别计征房产税。各产权人的帐面原值台计数,不得低于该幢房屋的总价值。

  二、企业新建房屋在建成验收前已经动用,同幢房屋不论是全部或者部份动用,按规定应从动用的次月起对该幢房屋按基建计划价格计征房产税。如同幢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各产权人的产权部分能划分清楚的,可按各产权人本身部份是否动用来确定征或不征服,其计税价格可以按各产权人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

  三、企业将部份自有房产出售,均以出售部份房产与同幢房产的面积比例扣减原值,不得以出售价格来扣减原值。

  四、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按规定免征房产税,所指列入人防管理的是指该项人防设施在建造时市、区人防办公室拨付一定比例的人防经费并纳入其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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