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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沪税地[1992]43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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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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