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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93]261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199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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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纳税人收取租金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应责令限期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可根据当地当时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其计税租金收入,核定其应纳房产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个人高价出租房屋征税问题仍按省黑税四字(1986)34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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