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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单位调整房产原值后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地税二[1995]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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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分局:

  我市许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以后调增了或由于其它原因调整了房产原值,并做了相应的帐务处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规定,对纳税人已经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了房产原值的,应按其调整后,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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