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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鲁地税地字[1996]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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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近据各市地反映,房产税有些政策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其房屋评估后如何证征房产税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纳税人资产都需进行评估。对于纳税人的房产,评估后已对帐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从房屋原值变动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帐面房产值征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据实核定。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待出售房产在出售前是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待出售的房产属于企业的开发产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因此,此类房产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用于出租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福利企业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各地要做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于国家机关、团体、部队等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不属于免税范围,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

  集贸市场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省局曾以(87)鲁税三字25号通知下放各市地根据市场建设和租金收支的具体情况确定。近几年,我省市场建设发展较快,已形成规模,应按新的情况划分征免。对集贸市场用房按下列原则掌握:对简易市场的房屋可继续给予免税照顾,对新建的较繁华的市场用房按规定征税。

  具体划分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的计税问题

  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凡在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记载房产价值的,应按房产原值征税;对企业固定资产帐不记载房屋价值而出租的职工宿舍,可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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