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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9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199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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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对文中第二条所说的优惠政策规定是指: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三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十年。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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