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企业的职工宿舍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辽市地税地[1996]96号)收悉。根据房产税现行政策规定,现对城镇房改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92]财综字第106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照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根据这一规定,可按以下两条具体掌握征免界限:
一、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职工个人后,职工个人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房产税,否则,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该住房单位产权部分应照征房产税,并可继续减半征税。
二、对集资、合作建房,凡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的,应按规定减半计征房产税;职工个人获得部分产权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房产税,对该住房单位产权部分按规定减半计征房产税;职工个人获得全部产权并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