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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级机关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三字[1998]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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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减免省级机关房产税的请示”(事管发1997第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考虑到目前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实际,经研究,对省级机关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由你局直接管理的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住宅及其它自用房产,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的租金,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对你局所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有的房产。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管的房产和上交你局的房屋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对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省级各单位应缴纳的房产税,按房产的座落地点,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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