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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1999]63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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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区县反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房产,在纳税人的确定上不易掌握。经研究,现就以房产作价入股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方合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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