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随同房屋出租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各种代收的水、电、暖等费用应分别核算。其中:水、电、暖等属于经营户自理的并有水、电、暖等单位专用票据的;物业管理费(综合管理费)经县以上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可给予扣除外,其余全额计征房产税。
(二)随同房屋出租的场地(摊位)其租金收入一并按全额计征房产税。
随同房屋出租的场地是指出租房屋门前屋后的院落用地,其出租用于堆放货物或摆摊设点。
(三)为扶持市场的发展,对市场代收水电暖费用又无法提供专用票据的;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管理费)物价部门又无法核准的,计征房产税时,经批准列举的单位可从其租金收入总额中给予定额20%的扣除。
(四)新成立或本批名单未列举的已形成一定规模、财务核算清晰且有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局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亦比照办理。
(六)此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