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或个人出资兴建的房产不具有产权,而是具有若干年使用权,在此期间不再缴纳任何租金,其实质是租赁关系,因此,由产权所有人按实际收取的集资款金额依12%税率缴纳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单位情况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务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可按使用权年限分期计征房产税;对经营不正常,财务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计征房产税。
(三)分期计征房产税的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补征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