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3]23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6-2
【打印】【关闭】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2年度税收收入计划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浙审财决[2003]7号),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四点第二款中“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出租房产以及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应纳的房产税,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文件给予照顾。”的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